承接《企业投资风电与光伏项目合规指引之—立项篇》、《企业投资风电与光伏项目合规指引之—用地篇》系列,本文将对企业投资风电与光伏项目(简称“风光项目”)的其他审批手续进行梳理。虽然此类审批手续不属于项目前置性审批文件,但从项目合规建设和运营角度来讲,仍非常重要,值得投资者关注。需要说明的是,因我国的建设施工相关手续独立成体系,且风光项目与一般项目的建设手续并无二致,故建设施工类手续没有纳入本文当中。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风光项目不可避免地将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大小,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到风光项目而言,见下表:
二、水土保持批复文件
由于风光项目选址多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水土脆弱地区。在建设及后期运营过程中,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因此应当依《水土保持法》在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法律依据:
1.《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三、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文件
风光项目因占地面积大,且基地类项目多在山西、内蒙古、新疆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实践中,应注意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避免项目开建后因压覆重要矿床导致停建的风险。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四、项目并网手续
(一)发电业务许可
作为新能源发电项目,风光项目当然要在《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电力法律法规监管下开展电力业务。除经核准(备案)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及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新能源发电项目外,其他的风光发电项目需要取得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法律依据:
1.《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2.《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2019年失效,未更新):“除经核准(备案)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及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新能源发电项目外,其他的风光发电项目需要取得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但明确太阳能和风能等新能源项目相关手续可以简化。”
(二)电网接入和消纳意见
取得电网公司的电网接入意见是后续项目办理并网发电的前置条件,只有得到国家电网的电网接入和消纳意见,方可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平价上网。投资者应尽量在项目核准和备案阶段就取得并网意见,否则项目建成后存在无法及时并网发电的风险。针对光伏项目,根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五、其他合规性文件
除上述审批手续外,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文物考古勘察批复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件、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洪水影响评价文件、传统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移民安置规划文件等等。提醒投资者应根据风光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及实际情况,视情况办理。积极推进项目落地,确保项目开发运营的合规性和长期安全。